实验室工作规程

发布时间:2023-11-21浏览次数:57

实验室工作规程

第一章   

第一条  本规程依据国家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及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制定。目的是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,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的需要,不断提高办学效益。

第二条  学校各类型、各层次的实验室,是开展实践教学、科研与产业开发的重要基地,是深化教学改革及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条件,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、科学与产业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,必须与教学、科研、产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。

第三条 学校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,积极进行实践教学改革,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水平;根据需要与可能,积极开展科学研究、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,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。

第四条 实验室的建设,要从实际出发,统筹规划,合理设置。要做到建筑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,努力提高投资效益。

第二章 实验室任务

第五条 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研究和制定实践教学实施计划,收集实验教学大纲、实验教材、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,安排实验指导人员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

第六条 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。实验教学应当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最新成果,研究和开发先进、新颖的实验技术,更新实验内容,改革教学方法,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,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素质。

第七条 勇于承担科研与产业技术开发任务,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开发工作。

第八条 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、产业任务的前提下,发挥自己的特色和优势,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,开展学术、技术交流活动。

第九条 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修、计量及标定工作,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。

第十条 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,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。

第十一条 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,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服务水平,自觉适应实践教学、科学试验及技术开发的新要求。

第三章 实验室管理

第十二条 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,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。实验室建设按规划进行,并做到环境、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人员结构、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,由学校全面规划。

第十三条 有条件的专业(学科)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、省重点实验室、实训中心或国家、省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,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。具备条件的实验室要逐步对外开放。

第十四条学校鼓励通过专业(学科)间的联合,共同筹建学科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。

第十五条 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、低值易耗品要按照具体的管理办法,进行科学、严格的管理。

第十六条 学校制定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办法,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,逐步完善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的制度。

第四章 实验室人员

第十七条 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、研究人员、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。

第十八条 学校确定各类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,各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。实验室工作人员既各司其职,又团结协作,共同完成各项任务。

第十九条 实验室人员的职务聘任及晋升、表彰与奖励,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,根据本人的德、勤、能、绩、严格考核确定。

第五章 附则

第二十条 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 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